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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清仓手表退货被拒 消保委协调助解决

2024-11-24 11:54:03      点击:669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花几千元买了一款智能手表,买清没有包装盒、仓手说明书,表退保委发票竟是货被一年前开好的。近日,拒消决消费者李女士在购买智能手表时遇到了这样的协调情况,向平台申请退货退款却遭拒,助解经过上海市长宁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买清最终平台给予消费者500元补偿。仓手

近期,表退保委消费者李女士在电商平台投入几千元买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智能手表,货被收到货发现商品没有包装盒,拒消决只用一个简易的协调袋子包装。商品表带的助解颜色也与李女书认定的有较大出入。此外,买清商品也没有任何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和发票。李女士多次向平台提请退货退款,平台以商品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时效,影响产品二次销售等理由拒绝。消费者认为花了几千元购买的商品不能确保真假,又不能退货退款,投诉至长宁区消保委。

长宁区消保委联系平台得到回复称商品超过七天无理由退货时效,影响二次销售,无法支持退货退款,可以尝试申请100元的补偿。此外,该商品是清仓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商家推送的官网链接查询商品真假,平台商家也向消费者开出了发票。

对此,消费者认为平台页面没有明确告知所售商品为清仓商品,商家提供的商品发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而消费者于2023年6月18日购买商品,根据序列号查询到的型号与商家推送的序列号并不相符,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共识,商品消费者留用,平台给消费者500元消费补偿。

长宁区消保委指出,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当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如果是清仓商品或者瑕疵商品,应该在平台页面明确告知,让消费者在购买前知道商品的这类属性,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如果商家没有明确告知所售商品为清仓商品或瑕疵商品,就要履行“确保所售商品为正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更不能出现“发票提前一年开”“以次充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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